一房多卖骗取三十七万 害人害己获刑十一年 ZT
14年前 • 〖红蚂蚁〗 • 1858 人浏览 • 1 回应 • 求助帮忙 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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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阳法院网讯 被告人王曙光以出卖集资房为幌子,先后将房子分别卖给三名被害人,骗取钱财达三十七万。近日,大祥区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曙光有期徒刑十一年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5年3月,被告人王曙光参与邵阳市大祥区交通局的宿舍楼集资建房,分得住房一套及车库一间。2007年11月5日,王曙光将集资房以210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肖某,并签订了购房合同,当日收取60000元首付款。2008年1月8日,王曙光隐瞒集资房已卖给肖某的事实,又将该房以250000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王某,并签订了购房合同,当日收取50000元首付款。同年2月16日,王曙光隐瞒集资房已两次出卖的情况,再次将集资房以267894元的价格卖给李某,并签订了购房合同,当日收取80000元首付款。由于三名被害人均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,所以均不知此房已多次出卖。同年8月15日,李某因王曙光逾期交房违约,向大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王曙光隐瞒其中存在第三人的情况,与李某达成了和解,并由法院确认,将集资房转让给李某。而王曙光已利欲熏心、无法自拔,在2008和2009两年间,多次以收取房屋余款为由,又骗取肖某共110000元,并拆换集资房门锁将新钥匙交给王某以制造交房的假象,又骗取王某共150000元。至案发时,王曙光共骗取被害人肖某、王某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70000元,均被王曙光挥霍一空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曙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,骗取被害人钱财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。但被告人王曙光庭审中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,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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捉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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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阳此类不少,大家小心火烛